发布单位:香港瑞成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23-8-7
香港双重课税宽免:
当两个或以上的税务管辖区对某一---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并向其征税时,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。
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,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/ 利润缴税,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/ 利润,则一般无须在香港课税。因此,一般而言,香港居民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。许多税务管辖区虽然会对其居民征税,但如该些税务管辖区的居民在香港经营业务,并已就其从香港---的收入 / 利润而在香港------,该些税务管辖区亦会向其居民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。
尽管如此,香港认为,---的贸易伙伴签订避免双重课税--- / 安排有其可取之处。避免双重课税--- / 安排明确划分--- / 安排双方的征税权,有助---的评估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负担,并提供额外的诱因,吸引海外公司在香港投资。同样地,--- / 安排亦会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。因此,香港特的政策是建立一个避免双重课税--- / 安排的网络,以降低香港居民及--- / 安排伙伴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。香港一直以来均积极与贸易伙伴沟通,寻求与他们商定避免双重课税--- / 安排(涵盖不同类型的收入)。
由于航空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,航空公司较其他---士容易受到双重课税的影响。因为就避免双重课税--- / 安排的谈判需时较长,香港的一贯政策是在---民航伙伴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---内,加入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双重课税宽免的安排。
航运收入是另一受关注的项目。香港已修订法例,由1998年4月1日起,加入航运收入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的条文,使香港的航运公司能在订有类似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,得到税务宽免。同时,我们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,磋商有关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,以及与一些虽然订有互惠课税宽免法例,但仍属意订定双边---的地区进行磋商。
另外,香港亦签订了一些同时涵盖航空运输及航运收入的---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