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





伯利兹(贝里斯)---资本:名义资本一般为50,000美元。少实际资本一般为一股;股份可以有或没有面额。同时,也允许发行不记名stock。
伯利兹(贝里斯)公司股东人数:少有一个股东。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,并且可以是任何国籍的居民或法人。
伯利兹(贝里斯)董事人数:少有一个董事,该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。董事可以是任国籍的人或于任何注册之法人,并且不必居住在伯利兹。
伯利兹(贝里斯)公司秘书:伯利兹离岸公司并不需要委任公司秘书,虽然大部分公司都会委任一名公司秘书既使有委任的话,该名秘书也不必是贝里斯居民,并且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。
伯利兹(贝里斯)---地址:---地址必须位于伯利兹。
伯利兹(贝里斯)公司名称:所选名称不能与已注册名称相同或太相似。公司名称也不能含有与伯利兹---相关或保险等字样,除非另外行申请相关的牌照。详细注册伯利兹公司的情况 可直接咨询瑞成会计事务所。
伯利兹(贝里斯)公司公司名称一般以limited,
corporation, incorporated, societe anonyme (s.a)或其缩写结束。公司可以选用任何语言来命名。公司可以用任何语言注册, 采用中文来命名及编制文件相当普遍。
伯利兹(贝里斯)公司税务要求:离岸公司并不需要---任何的直接税或其它税项。
伯利兹(贝里斯)公司财务报表:对财务报表无特定要求。公司也不必提交财务报表予任何贝里斯的---部门
伯利兹(贝里斯)公司---终权益---:不需要
注册伯利兹(贝里斯)公司时客户需提供之文件及资料给瑞成会计事务所
1.董事股东 ---复印件
注册完成后资料清单:
1-公司成立---;
香港公司利得税
1、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,便须---利得税:
a、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、或业务;
b、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、或业务;
c、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。
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:
2、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,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,才须课缴利得税。
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,简列如下:
a、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,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。
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,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。
b、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,是查明---从事---有关利润的活动,以及该---从事该活动的地方。
换言之,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,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。
c、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---,乃根据个别exchange产生的毛利而决定。
d、在某些情况下,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,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、
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。
e、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,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。
f、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permanent机构这一点,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。
不过要注意“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”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:
“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的---,只有在极---的情况下,可以---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。
3、香港---: 香港---规定每年必须---一次, ---按公司纯利润的17.5%征收利得税;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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